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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国际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5-17 点击: 收藏本文

        天天基金网:  管理人:

       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二月

       一、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者购买本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合同》募集的份额,即成为本份额持有人和《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的份额。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分享财产收益;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7)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管理人、托管人、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遵守《合同》;

       () 缴纳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在持有的份额范围内,承担亏损或者《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管理人、托管人及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依法募集;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财产,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财产投资于所产生的权利;

       () 依照《合同》获得认购和申购费用、赎回手续费以及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 销售份额;

       (5) 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代销机构,对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收益的分配方案;

       (0)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业务管理规则;

       () 依照法律法规为的利益对被行使股东权利,为的利益行使因财产投资于所产生的权利;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的利益依法为进行;

       (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经纪商或其他为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6) 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办理备案手续;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财产;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代销机构违反本《合同》、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6) 除依据《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确定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0) 编制中期和年度报告;

       () 严格按照《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保守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按《合同》规定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5) 依据《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按规定保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5年以上;

       (7) 确保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8) 组织并参加财产清算小组,参与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0) 因违反《合同》导致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合同造成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的备案条件,《合同》不能生效,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0天内退还认购人;

       (4) 执行生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5) 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财产;

       () 依《合同》约定获得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 监督管理人对本的投资运作,如发现管理人有违反《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 以托管人和联名的方式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账户;

       (5) 以托管人名义开立交易资金账户,用于交易资金清算;

       (6) 以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财产;

       ()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财产与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财产;

       (5) 保管由管理人代表签订的与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账户,按照《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资产净值、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0) 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管理人有未执行《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按有关规定,保存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5年以上;

       () 建立并保存份额持有人名册;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管理人核对;

       (4) 依据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份额持有人支付收益和赎回款项;

       (5) 按照规定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7) 参加财产清算小组,参与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管理人;

       (9) 因违反《合同》导致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0) 监督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管理人因违反《合同》造成财产损失时,应为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

       () 执行生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份额持有人或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终止《合同》;

       ()更换管理人;

       ()更换托管人;

       (4)转换运作方式;

       (5)提高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类别;

       (7)变更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0)管理人或托管人要求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总份额0%以上(含0%)份额的份额持有人(以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低管理费、托管费;

       ()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合同》进行修改;

       (4)对《合同》的修改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应当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份额持有人大会由管理人召集;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托管人召集;

       、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托管人。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份额0%以上(含0%)的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份额持有人代表和托管人。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份额0%以上(含0%)的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份额持有人代表和管理人;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管理人、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份额0%以上(含0%)的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有权出席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现场开会。由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份额不少于本在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的50%(含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会议召集人按《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会议召集人在托管人(如果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的50%(含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4)上述第()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合同》、更换管理人、更换托管人、与其他合并、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管理人、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总份额0%(含0%)以上的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5天提交召集人。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0天的间隔期。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管理人、托管人和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总份额0%(含0%)以上的份额持有人提交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管理人或托管人提交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议事程序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管理人授权代表和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通过由出席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方式,选举产生一名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运作方式、更换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提前终止《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份额总数。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现场开会

       ()如大会由管理人或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托管人召集,则为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管理人、托管人和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份额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收益分配原则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少一次,最多为六次,每次收益分配时,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时可分配收益的60%,若合同生效不满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息后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收益分配后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净收益、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复核,提前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息后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中银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四、与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净值的.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个工作日内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净值的.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个工作日内从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本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管理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开放式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的营销费用以及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销售服务费的收取,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管理人选取适当的时机(但应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收取开放式投资销售费用的通知后),至少提前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后正式执行。

       本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不超过资产净值的%(如果前述费率标准上限高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费率标准上限的,取前述费率上限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费率标准上限孰低执行),具体费率水平详见招募说明书、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管理人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的公告。本的销售服务费用于份额持有人服务的比例不低于总额的5%(如果前述比例下限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比例下限的,取前述比例下限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孰高执行)。

       本正式收取销售服务费后,在通常情况下,本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N÷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资产净值

       N为管理人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合同的约定、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或管理人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的公告确定的本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销售服务费自管理人公告的正式收取日起,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管理人依据本合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告收取销售服务费或酌情降低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转换费

       在条件成熟,允许转换的情况下,管理人将另行公告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五、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的投资范围界定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投资对象为有增长前景且具备可持续性潜力的。本投资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净资产的60%。

       (二)投资限制

       、禁止行为

       为维护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承销;

       ()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从事可能使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管理人、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管理人、托管人发行的或债券;

       (6) 买卖与管理人、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但下列情形除外:()管理人、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管理人、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投资组合限制

       本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本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其市值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0%;

       () 本与由本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不得超过该的0%;

       () 本不得违反本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 财产参与发行申购,本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5) 本投资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净资产的60%;

       (6) 本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现金等价物持有量应不低于资产净值的5%;

       (7) 本的建仓期为6个月;

       (8) 《投资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管理人应在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六、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合同》的变更

       、以下变更合同的事项应经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终止合同;

       () 转换运作方式;

       () 提高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 更换管理人、托管人;

       (5) 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同变更的内容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合同的变更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者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审批或备案。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除依本《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的变更须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可对《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应当终止: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管理人、新托管人承接的;

       、本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00人或者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管理人经合法程序宣布本合同终止;

       4、《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财产的清算

       、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清算。

       、财产清算小组组成: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财产清算程序:

       ()合同终止后,由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对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对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财产中支付。

       7、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财产清算费用后,按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财产清算的公告

       财产清算报告在《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9、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国基金网站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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