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315策略:重视基金公司投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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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1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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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基金网: 一年一度的“3.15”又要到了,在投资基金中,我们会遇到以下的情况,那么作为基金持有人,应该怎样维权呢?
一、夸夸其谈式营销
实例:大多数一对多专户业绩不如沪深300指数涨幅
基金是一类特殊的商品,因此监管部门对于基金产品营销有着严格的规定,比如不能宣传基金产品的预期收益率等。但即使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基金产品的营销宣传也会有明显的倾向性。在可能的情况下,作为产品提供方的基金公司都会突出甚至夸大产品的优势,而回避或者弱化产品可能的弱点。作为投资者,如果发现销售机构在销售过程中有明显的误导行为,应该及时向当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反映。但大多数投资者能做的是提高自己分析鉴别基金的能力,不能简单听信营销导向的产品宣传而做出投资决策。产品营销只是提供了一些参考信息,相信宣传不如相信自己的分析。
二、基金公司“乌龙事件”,却由消费者埋单
实例:交银“上证180公司治理ETF”
基金管理是一项高度复杂的工作,基金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各种纰漏和失误,有些可能对投资者带来实际损失。在发生“乌龙事件”后,基金公司如何处理,是否承担应有责任,弥补投资者的损失是我们需要关注的,这是投资者判断基金公司诚信经营和社会责任的重要依据。如交银的上证180公司治理ETF事件就是一起典型的基金公司工作人员失误引起的“乌龙事件”。从事件的处理来看,这起事件造成的损失并未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损失,而是由交银公司对可能发生损失的投资者进行弥补。当然,乌龙事件反映出基金管理能力上的薄弱之处,对于发生此类事件的基金公司,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时应特别小心。
三、“铁公鸡”依然不分红
实例:“南方稳健(202001)成长贰号”三年不分红,张远忠维权
08年熊市中基金不分红的事件曾经闹得沸沸扬扬。在新的基金分红规定发布以前,基金契约规定的分红条件缺乏明确的解释,使得基金在亏损时不分红成为一个普遍的行业现象,南方稳健只是其中之一的案例。关于分红的争议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对契约规定的不同解读。从这一案例来看,基金公司不分红未违反当时的契约规定,因此张远忠律师的维权难以实现。在09年新的分红规则明确了分红时间、条件后,关于基金分红的争议就不存在了。
分红事件对于投资者更重要的提醒是,基金是否分红、分红多少实际上与基金的投资价值关系不大。投资者应该把注意力更多放在辨别基金真实的投资能力上,选择投资能力优秀的基金才是维护了自己最大的投资权益。
四、基金经理频繁变动,部分基金公司爱规模不爱业绩,等等
基金经理频繁变动可能对投资者的权益带来损失,主要是基金业绩可能因此发生波动。基金契约里关于基金经理的任职时间,如何更换并没有规定。并且基金经理更换对基金业绩究竟是负面影响还是正面影响也不确定:有些明星基金经理离职,一般对业绩有负面影响;但有些业绩不佳的基金经理下岗,继任者也可能提升业绩。更换基金经理主要是基金公司的决策,。投资者只能更加注重自我权益保护,例如业绩长期不见起色,而频繁更换基金经理的基金,一般是公司团队和制度出现某些问题,对这类基金,投资者可以选择用脚投票,避而远之。
至于基金公司爱规模不爱业绩,这是出于基金公司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规模和业绩之间不全是反向的关系,过于偏重某一方都有问题;如规模过小难以让基金公司团队持续发展,即使有业绩也难以维持;而如果规模过大,再强的投资团队也很难做出出色业绩。更重规模还是更重业绩也反映出基金公司的策略选择。作为投资者,在选择基金时也应该在规模和业绩中做一个平衡,在关注业绩的基础上也关注基金公司的整体实力和团队可持续发展。但对于一味做大规模的超大规模基金,建议投资者用脚投票。
很多基民有这样的感受,在新发基金期间,基金公司或代销机构对投资者表现的相当重视,会很有耐心和很有质量的回答解决投资者的各种问题,但是一旦完成募集期,投资者就处在一个相对被动的地步,除了忍受起起落落的煎熬,还要面对类似“上证180公司治理ETF”这样黑天鹅事件,那么基民在这样的事件中应如何确保自身的权利呢?在3.15来临之际,我们和大家一起来探讨一下。
(中国基金网站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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