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二审系列之一:立法推动产业崛起
|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5-18 点击:
收藏本文 |
天天基金网: 与00年的一审稿相比,《投资法》二审稿反映了国内对投资行业的认识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法草案修改、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过程中,各方对以规范投资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均无异议,但由于对投资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认识不一,是否要将促进投资业的健康发展列为立法目的仍存在分歧。
我国规范的投资虽然只有短短5年的发展历史,但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至今已拥有管理公司近0家,还有数十家管理公司正在筹建或已批准筹建;已成立封闭式54只,开放式0多只,管理净资产规模400余亿元,占两市流通市值比例约0%;同时,管理已形成了严谨、科学的资产托管与投资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形成了较完善的控制体系,监管的法律、法规也日益健全,更重要的是,已形成了与之相关的投资运作、发行、注册登记、评价、财经公关、投资者等一整套完整的产业链,行业发展已初具规模。
曾经有一种观点认为,投资只是一种信托财产和市场的一个投资品种,而不足以成为一个产业。据相关人士透露,在对一审稿进行修改的过程中,有关立法部门曾将一审稿中的“促进投资业发展”的内容删掉,立法目的除上述两项内容外,就只剩下“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容。有专家指出,上述认识是有失偏颇的,《投资法》有必要将投资作为一个行业来规范,立法目的应加上“促进投资业与市场的健康发展”。他们认为,目前投资已在世界各主要金融市场和体中占有重要地位,与银行、、保险公司并驾齐驱,成为金融体系的四大金融企业组织形式,成为投、体系的主渠道之一;而且,投资已经演化成了一套较完善的制度结构,具有明显的防范的制度优势,相比于有些企业组织,更具有生命力。而从投资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地位看,投资对我国建设和金融体系的发展完善发挥着日益重要的推动作用,正在发展成为一个充满活力、结构健全、蓬勃发展的产业。
有关人士分析,法二审稿基本接受了上述专家的观点,但也略有差别:虽加上了促进投资健康发展的相关内容,但仍未将投资作为单独的行业主体。
最近几年,一些银行、保险、信托等机构推出了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的集合投资产品,虽然不称为“基金”,但它们和基金的本质是相同的。这些产品由于不称为“基金”,轻易地规避了法律的管辖,缺乏严格监管,对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不利。一是挤压了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不利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二是规避法律监管,隐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三是没有相应的投资人保护机制,极易出现侵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有关专家呼吁应高度重视这些打“擦边球”的做法。
(中国基金网站收集整理)
|
| 上一篇:聚焦证券投资基金立法 下一篇:没有了 |
|
【收藏】
【评论】
【推荐】
【打印】
【关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