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证券投资基金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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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5-1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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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基金网: 封闭式份额上市交易条件明确
再次提请审议的投资法草案增加了有关封闭式份额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根据有的部门的意见,草案将原有规定修改为:“管理人申请封闭式的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份额上市交易。”
草案同时还增加规定:“份额的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二)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三)最低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四)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五)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放式短期需进一步研究
我国自2001年开始发行第一只开放式以来,目前已经增长到21只开放式,开放式逐渐成为老百姓所熟悉的一种投资工具。但对于开放式管理人来说,最担心的莫过于持有人大量赎回。一旦这种情况发生,这就要求管理者在短时间内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应对赎回。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就投资法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草案原来规定,根据开放式运营的需要,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为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对这一规定,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我国对业、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禁止银行资金托市。如果允许管理人为申请,需要考虑是不是违反上述规定,会不会带来金融。此外,这种是以管理人的名义和财产作担保,还是以财产作担保,利息是由全体份额持有人共同负担,还是由未赎回的份额持有人负担,这些问题都还需要研究。因此,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另一种意见是,管理人为申请短期,有利于及时支付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避免因巨额赎回给管理人造成资金压力,有利于稳定市常同时,管理人为申请短期,可以用作担保,不会增加银行的。目前,国家已经允许公司进行承销时向银行进行短期,允许公司向银行拆借。因此,应当允许管理人为申请短期。
考虑到在这个问题上还有不同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这一条规定暂不作修改,待进一步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后,再作研究。
更注重维护持有人权益
在当今市场激烈竞争的局面下,为防止误导投资者,再次提请审议的投资法草案将更加维护持有人的权益,并对管理人、托管人利用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从事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草案规定,代表份额10%以上的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份额10%以上的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当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至少有代表份额30%以上的持有人参加,并经代表50%以上参加表决的份额持有人同意。
这一规定,比原草案降低了参会人数标准,更加有助于维护持有人的利益。
从保护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出发,草案中还新增条款,规定管理人、托管人管理和运用财产,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具体比例将由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草案中还规定“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给财产造成损害的,分别对各自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因共同行为给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设立门槛抬高
昨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投资法草案对设立公司的出资人作出严格规定: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资信,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记录,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与此同时,管理人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从业资格和一定年限以上从事管理或者投资业务工作经历。
与原草案相比,再次提请审议的投资法草案加大了对管理人的限制,对管理公司的高管人员的条件、资质,以及财产的运用,都作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草案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惩处的措施更加严厉,相关罚款金额同时也提高了标准。
(中国基金网站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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