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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5-18 点击: 收藏本文

        天天基金网:  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为维护投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开放式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准确捕捉上涨的第一天!进入…)

      . 本实施细则所称上市开放式是指可在交易所发售、上市及交易的开放式投资。上市开放式既可通过交易所认购和交易,也可通过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

      . 上市开放式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账户管理

      . 投资人可持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账户或投资账户(以下简称账户)通过经营机构在交易所认购和交易上市开放式。

      投资人可持本公司开放式账户通过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市开放式。

      . 账户开立、注销、合并及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账户管理规则》办理。

      . 已有账户的投资人,可经过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以其持有的账户向本公司申请开放式账户注册。

      尚无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向本公司申请开放式账户注册,本公司将配发新的投资账户,同时自动注册成为开放式账户。

      已通过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注册开放式账户的投资人,可在该处直接申报开放式业务。

      已通过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注册开放式账户的投资人,通过其他代销机构、管理人申报开放式业务的,须先持该开放式账户在该代销机构、管理人处,办理开放式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4 一个投资人只能拥有一个上海、深圳类别开放式账户,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公司另有规定除外。

      上海类别账户及以其为基础注册的上海类别开放式账户暂不可办理上市开放式业务。

      .5 开放式账户注册资料中投资人姓名(名称)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发生变更,投资人应按照本公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在账户开户代理网点办理账户资料变更申报。除上述三项以外的开放式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投资人可在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办理。

      .6 投资人可在.5条所述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查询其开放式账户注册资料。

      .7 投资人注销开放式账户,应在原办理开放式账户注册的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办理,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开放式账户中份额为零;

      (二)对在多处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账户注册确认手续的,须完成注销开放式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第三章 登记托管

      . 本公司对上市开放式份额采取分系统登记原则。通过经营机构在交易所认购和买入的份额,登记在本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投资人账户记载,托管在经营机构处;通过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的份额,登记在本公司开放式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以投资人开放式账户记载,托管在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处。

      . 管理人在发售上市开放式份额前,应与本公司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 管理人应在上市开放式验资成立后的规定期限内,分别在本公司登记系统和TA系统,将其已募集的上市开放式份额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4 上市开放式通过交易所交易涉及的份额变更登记,以及账户下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等业务通过登记系统办理。

      上市开放式通过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申购和赎回涉及的份额变更登记,以及开放式账户下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等业务通过TA系统办理。

      .5 上市开放式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相关账户资料等数据,统一由TA系统向管理人发送。

      第四章 转托管

      4. 上市开放式份额转托管可分为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即《深圳交易所上市开放式业务规则》所称跨系统转登记)。

      4. 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人将托管在某经营机构的上市开放式份额转托管到其他经营机构,或将托管在某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的上市开放式份额转托管到其他代销机构或管理人。系统内转托管应按本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在同一经营机构内,投资人须变更经办营业部的,比照"系统内转托管"有关规定办理。

      4. 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人将托管在某经营机构的上市开放式份额转托管到某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或将托管在某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的上市开放式份额转托管到某经营机构。

      4.4 上市开放式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账户之间进行。

      4.5 投资人将托管在某经营机构的上市开放式份额通过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赎回,按以下程序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一)投资人在办理转托管手续前,应确保已在转入方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成功办理开放式账户注册或开放式账户注册确认。

      (二)投资人在转出方经营机构提出跨系统转托管申请,注明转入方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代码、账户号码、代码和转托管数量。

      (三)对检查合格的跨系统转托管申报,登记系统记减投资人账户份额,TA系统相应记增开放式账户份额。

      对转入份额,TA系统自开放式账户份额记增日起计算投资人份额持有时间。

      (四)对成功处理的跨系统转托管申报,投资人自申请日起两个交易日后,可在转入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申报赎回份额。

      4.6 投资人将托管在某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的上市开放式份额通过经营机构在交易所卖出,按以下程序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一)投资人在转出方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提出跨系统转托管申请,注明转入经营机构席位号、开放式账户号码、代码、转托管数量,其中转托管数量应该为整数份。

      (二)对检查合格的跨系统转托管申报,TA系统记减投资人开放式账户份额,登记系统相应记增账户份额。

      (三)对成功处理的跨系统转托管申报,投资人自申请日起两个交易日后,可在转入方经营机构申报通过交易所卖出份额。

      4.7 对于转出方系统已记减投资人账户份额,而转入方系统无法记增的跨系统转托管,投资人可在转入方系统办理调账。

      4.8 自上市开放式上市日起,除权益分派期间(R-日至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暂停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外,投资人可在交易所交易日,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4.9 处于冻结状态的上市开放式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第五章 资金结算

      5. 本公司对上市开放式采取分系统清算原则。通过交易所认购和交易上市开放式所涉及的资金清算由登记系统完成;通过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市开放式所涉及的资金清算由TA系统完成。

      5. 本公司对上市开放式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本公司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对上市开放式采用其他资金结算方式。

      5. 经营机构、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等结算参与人在参与本公司上市开放式资金结算业务前,应按本公司有关规定,在本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与本公司签订资金结算业务协议。

      5.4 上市开放式通过交易所认购所涉及的资金交收,遵循"先满足二级市场交收,后满足网上认购交收"原则;上市开放式通过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所涉及的资金交收,遵循"先满足申购、赎回资金交收,后满足认购资金交收"原则。

      5.5 上市开放式认购的资金结算:

      (一)登记系统根据上市开放式通过交易所T日认购申报数据于当日进行资金清算,产生资金清算数据,于T+日通过其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交收的,登记系统对资金不足部分的认购申报于T+日做无效处理。

      (二)TA系统于T+日对上市开放式通过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T日认购申报数据进行资金清算,产生资金清算数据,于T+日通过其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交收的,TA系统对资金不足部分的认购申报于T+日做无效处理。

      5.6 上市开放式的日常交易与申购、赎回的资金结算:

      (一)登记系统于T日闭市后对上市开放式及其他上市当日在交易所的成交数据和其他非交易业务数据合并进行资金清算,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应收、应付净额,产生资金清算数据,于T+日通过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二)TA系统于T日日终将上市开放式通过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T-日申购及T-N+个工作日(N为管理人事先规定的赎回支付周期)赎回及开放式当日业务数据合并进行资金清算,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应收、应付净额,产生资金清算数据,于T+日通过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第六章 防范和控制措施

      6. 本公司及结算参与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登记结算业务的控制:

      (一)制定完善的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共同遵守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

      6. 为防范结算,依据共担的原则,结算参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结算保证金。结算保证金的缴存、调整、管理和使用按照本公司规定执行。

      6. 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及其调整按照本公司规定执行。

      6.4 结算参与人如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本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结算参与人发生的违约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本公司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及交收违约金。

      (二)透支发生当日,暂扣违约结算参与人相当于违约金额价值00%的自营。违约结算参与人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违约款本息及交收违约金的,本公司向其交付暂扣的。否则,本公司将卖出暂扣,以卖出款弥补结算参与人的违约额,卖出款不能全额弥补违约款本息及交收违约金的,差额仍向违约的结算参与人追索。

      (三)对于结算参与人的违约事件在该结算参与人业务不良记录中予以登记,作为评估程度、确定重点监控对象的依据。

      (四)有权要求违约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提供财务状况说明,提出弥补违约额的具体措施,并将该结算参与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密切监测其财务状况。

      6.5 本公司必要时有权对结算较大的结算参与人采取提高结算保证金缴纳额、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与时间,可要求其提供结算信用担保或结算抵押品,或限制业务申报、要求其委托其他结算参与人代理结算业务等措施。

      6.6 本公司处理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事件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七章 权益分派

      7. 上市开放式权益分派分别由登记系统和TA系统依据权益登记日(R日)各自的投资人名册数据进行。

      登记系统只进行现金红利分派,TA系统可按投资人选择进行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分派。

      7. 管理人应于权益分派公告前,预先向本公司提交权益分派申请。

      7. 管理人应于R日规定时点前,将最终确定的分红比例方案通知本公司。如在规定时点后修改分红比例方案的,应重新确定权益登记日。

      7.4 管理人应于R+日规定时点前,将现金红利划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公司于R+日将现金红利划入经营机构、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等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管理人未能在规定时点前足额划付现金红利的,本公司将推迟现金红利的派发。

      第八章 附则

      8. 本实施细则暂适用于在深圳交易所发售、上市及交易的开放式投资登记结算业务。

      8.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8.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涵义是:

      认购:在开放式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经营机构在交易所,或通过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购买份额的行为。

      申购:在开放式募集期外,投资人通过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购买份额的行为。

      交易:开放式在交易所上市后,投资人通过经营机构在交易所内以集中交易方式买卖份额的行为。

      账户:按类别分为上海账户和深圳账户。上海账户用于记载在上海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深圳账户用于记载在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

      开放式账户注册:投资人持账户向本公司申请开通开放式业务功能,并取得本公司TA系统确认反馈的业务过程。

      开放式账户注册确认:已注册开放式账户投资人为了在多个代销机构处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通过拟办理业务的代销机构申报已注册开放式账户,并取得本公司TA系统确认反馈的业务过程。

      上海、深圳类别开放式账户:由上海、深圳账户注册生成的开放式账户。

      代销机构: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开放式代销资格,受管理人委托发售份额,办理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的商业银行、经营机构等机构。

      结算参与人:是指经本公司同意,在本公司设立和管理的电子化登记结算系统内,参与本公司结算业务的经营机构、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及其他机构。

      8.4 本实施细则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8.5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基金网站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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