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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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5-1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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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基金网: 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资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字[005]0号
各管理公司、托管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以下简称“”)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和质量,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投资法》、《投资运作管理办法》、《投资专业咨询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字[00]号)和《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募集申请审核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受理募集申请后,根据拟募集的有关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募集申请进行评审。
对提交专家评审会的募集申请,评审专家重点就的投资管理、控制等方面进行评审,独立发表评审意见,供中国证监会参考。
二、行为规范、投资研究能力强、市场评价良好的管理公司提交的募集申请,不提交专家评审会评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管理公司设立、运作未满一年的;
(二)产品设计有较大创新的;
(三)产品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参考专家评审会评审意见的;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应当提交专家评审会评审的其他情形。
三、产品设计有较大创新的,中国证监会优先安排专家评审会评审和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产品有重大创新的,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其他管理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复制、模仿。 四、募集申请经审核发现存在设计方案粗糙、投资操作思路不清或控制措施不完善的,根据《程序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责令提交募集申请的管理公司进行重大修改,已提交专家评审会评审的,还应当根据修改后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交专家评审会重新评审。
五、修改后重新提交专家评审会评审的募集申请,仍存在上述问题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并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有关行政监管措施。
六、为募集申请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对相关材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基金网站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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