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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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5-1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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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基金网: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投资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管理公司、托管银行: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部分上市公司推出了派送权证的方案。作为一种品种,权证有其自身的运行特点。对于投资(以下简称“”)投资权证的问题,应当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待积累一定经验以后,再根据市场情况作进一步规定。目前,为规范的投资运作,保护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投资法》、《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股权分置改革中管理人运用财产投资权证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可以持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并可以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二、可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三、管理人拟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运用财产投资权证的,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合同的有关约定,并将权证投资方案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权证投资方案应当列明投资权证的比例限制、投资策略、信息披露方式、控制措施等,并充分揭示相关投资。
四、管理人运用财产进行权证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二)一只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三)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持有的同一权证,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不受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五、管理人应当根据的投资策略和收益特征,制定切实可行的权证投资方案,并可以在本通知第四条允许的比例范围之内约定该投资权证的具体比例。
六、因市场波动、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第(二)、(三)项及合同或权证投资方案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完毕。
七、管理人运用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通过内幕信息获得不当利益,不得操纵权证价格或标的价格,不得利用权证投资进行利益输送。
八、管理人、托管人应当认真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建立健全权证投资管理制度,并专门针对权证投资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切实保护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中国基金网站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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