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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会会员接受客户委托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该会员及其负责人与管理人不得转让委托书,或收受金钱及其他利益,从而出卖表决权。
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信守忠实诚信及保密业务经营原则,维护业务独立性与隐密性、妥善保管业务机密、避免与客户利益冲突或不同客户之间利益冲突。
第九条 本会会员及其负责人与管理人不得因职务便利获得有效资讯而为自已、亲戚或第三人提前买卖证券,不得从事利益输送而导致客户权益损失。
第十条 本会会员及其负责人与管理人共同信守下列基本要求:
1、充分考虑投资人的投资实力,接受委托资金最低金额为100万人民币,如发现有多个客户拼凑资金而达到最低委托金额的应该妥善退还委托资金。
2、单个基金投资人的数量应不超过200人。
3、本会会员不得在公开场所或通过传播媒体向公众推介、募集基金,不得进行非要约拜访,不得利用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优势而要求该上市公司购买该会员募集的基金。
4、本会会员应该聘用持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专业人才执行业务,并不得同意或默许他人使用本公司或业务执行人员之名誉执行业务,禁止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投资人利益等活动。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在接受客户委托之前须让客户认真阅读由本会统一的风险提示书,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要自觉遵守本公约,凡违反公约的,可向协会举报,协会视具体情况,予以劝告、行业内公开通报,情况严重并经协会秘书处查实的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表决罢免委员会委员及协会会员资格,罢免结果向社会公开通告。
第十三条 本公约经全体理事会及私募证券专业委员会成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由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
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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