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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宝兴业基金单只净值不到1元基金分红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15 点击: 收藏本文

        天天基金网:

    当大量投资者把自己多年的积蓄交给基金公司去管理时,一些基金公司在涉及基金持有人重大利益的问题上,却单方面修改契约,这种匪夷所思的事情,正在基金业真实地发生着。

     

      昨日,“单只净值不到1元基金分红”事件引起市场广泛关注,事件主角华宝兴业基金公司,以保护持有人利益的名义,在多策略增长基金单位净值低于1元时仍实施分红。据了解,这实质是一起单方面严重侵犯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已涉嫌违规。

     

      华宝兴业涉嫌违规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基金为了给其同门兄弟——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基金(QDII)的发行造势,于325日进行分红,每份分红0.22,分红前一日的单位净值为0.8593元,除息后的净值为0.6819元。

     

      从表面上看,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基金的持有人似乎可以通过这次分红获得0.22元。实际上,该基金曾经于18日实施过一次拆分,通过拆分把净值降为1元,借此进行促销,令基金资产规模从此前的约30亿元催肥至100亿元。也就是说,七成的基金持有人买入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基金的成本为1元,并为此支付了1.5%的申购费。仅2个多月后,在这些投资者亏损14.07%的情况下,该基金竟通过分红的方式把22%的本金又还给了投资者。这是一典型的类似传销的促销方式,已严重损害了持有人的利益。

     

      按照原有基金合同,“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基金在1元净值以下分红存在法律障碍。18日,华宝兴业在发布分拆公告时,在很多投资者实质上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悄然改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大玩法律术语方面的文字游戏。然而,现有法规明确规定,对于涉及持有人重大利益的合同条款,基金管理人不能擅自修改,必须经过持有人大会批准,华宝兴业基金单方面修改基金合同重要条款的行为,已涉嫌违规。

     

      开基分红暗渡陈仓

     

      开放式基金分红,与封闭式基金分红或上市公司分红有着根本区别。在开放式基金获得收益后,持有人可以根据各自需要,自己选择合适的时机,通过赎回的方式来实现收益,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基金公司对开放式基金进行分红。近两年来,大多数开放式基金之所以频频分红,主要是利用很多投资者对基金不甚了解,以分红为手段渲染高收益率来促销。

     

      按惯例,开放式基金在净值低于1元时不会进行分红,主要是因为基金曾大量使用净值归1的手段进行持续营销,在净值低于1元时,以1元净值申购基金的投资者实质上是亏损的。基金会计报表中出现的已实现收益,是以基金现在持有的股票出现较大浮动亏损为代价。

     

      “法律需要修改”不是借口

     

      基金公司在进行拆分、大比例分红等各种基金促销活动时,往往都很喜欢使用 “为了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这样的字眼。但去年下半年以来,从不少基金公司的光鲜言辞与其实际行为后果看,大量相信这些基金公司的投资者,现在都被套得厉害。

     

      引诱投资者高位入市

     

      利用投资者对基金知识的不了解,在四五千点以上,把基金拆分或大比例分红为1元净值,继续引诱投资者高位入市,这种己所不欲,施之于人的行径,已严重违反受托人义务,与中国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亟待培养信托文化的大方向明显不符。

     

      而一些基金公司并没有就此打住,而是在不断挑战法律法规所能容忍的极限。一些基金公司单方面擅自修改基金合同,甚至动辄声称法律不合理就得修改,近两年来这些屡见不鲜的现象就是明证。

     

      以法规需要修改的名义,实施涉嫌违法违规之事实,以追求基金管理规模的盲目攀比,损害投资者利益,如果我们任由这种行为肆无忌惮地发展,那么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必将受到更加严重的损害,基金业健康发展的诚信基础将有这些害群之马挖空的危险。

     

      “老鼠仓”的床

     

      据了解,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基金未经持有人大会批准,单方面擅自修改合同,这在业内并非个案,而是越来越常见的现象。一位业内人士说,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也于今年225日对基金合同作了差不多类似的修改。

     

      除单方面修改基金合同外,一些基金公司还凭证监会基金部的一纸内部通知,开展投资咨询业务,明显涉嫌违反现有法规,并威胁投资者利益。基金公司开展投资咨询业务,超越了法规所允许的经营范围,存在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容易成为“老鼠仓”(内幕交易)的床。

     

      监督因利益而缺位

     

      目前,各大基金公司都按规定设有专门的监察稽核部,并设有督察长一职 (属于公司高管),监察稽核部的工作人员及督察长都是专业的法律人士。遗憾的是,部分基金公司的法律人士们并没有把他们的专业特长用在规范基金公司经营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正道上,而是成为基金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盲目追求资产规模的法律顾问。

     

      一位资深专业人士指出,理论上,督察长应该向董事会负责,而不是向总经理负责,但按照现有规定,督察长实际上是向总经理汇报。督察长的金饭碗能否握得牢,这得由总经理说了算,这就难怪一些基金公司的督察长们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了。

     

    (中国基金网站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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